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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家长收留者都有责

2000-10-12 来源:生活时报 律师 潘家永 我有话说

案情:晓琴今年17周岁。自今年9月份起,她常与一些不三不四的青年人混在一起,进行小赌博,观看淫秽录像,甚至留宿他处。晓琴的姑姑知道后,要求哥嫂多管管晓琴。可高某夫妇却说孩子不小了,已经懂事,不会出问题的。无奈,姑姑又找到留宿晓琴的房屋主人李某交涉,李某却反唇相讥。姑姑很生气,但又不知怎么办。她很想知道其哥嫂和房屋主人的行为是否违法,可否通过法律途径来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

分析:按照规定,晓琴父母和房屋主人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晓琴17周岁属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4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有下列不良行为。(一)旷课、夜不归宿;(二)携带管制刀具;(三)打架斗殴、辱骂他人;(四)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五)偷窃、故意毁坏财物;(六)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七)观看、收听色情、淫秽的音像制品、读物等……”第16条还规定:“未成年人擅自外出夜不归宿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其所在的寄宿学校应当及时查找,或者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公安机关可依法对高某夫妇予以训诫,并责令他们严加管教女儿。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6条规定:“收留夜不归宿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或者在24小时内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或者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第56条规定:“……为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提供条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房主李某留宿晓琴,其行为属违法,公安机关依法对李某进行训诫等批评教育,甚至予以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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